核电厂作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需有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在考虑核电厂建设时选址尤为重要。选址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包括地震、洪水、土工、极端气象条件、火机坠毁、化学爆炸等各种外部事件,以及自然环境、水文环境、人中密度、人口分布等环境人文因素。因此核电厂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较多,需要对安全性问题进行反复论证,必须要获得多个国家部门的多次批复,具体项目前期审批步骤有:
(1)核电厂建设方委托设计院对某地区可能具有建设核电站条件的区域进行普查,并提出多个可比选的区域,进一步优选出一个或两个候选厂址,在此基础上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核电厂建设方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报国家发改委。
(3)项目建设书获得发改委批复后,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该阶段编制厂址安全评价报告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编制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国家环保部批准,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国家卫生部审查,编制核电厂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
(4)可行性研究阶段各部委的审批意见连同正式的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
我国在发展核电的过程始终把核电厂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上述审批手续通过后,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对我国核电厂的建设、运营进行严格监测、监管和监控,实行严格的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址选择后,在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几个主要阶段均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安全许可证件是国家监管机构批准申请人从事与核安全有关专项活动(如核电厂选址、建造、调试、运行、退役、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的法律文件。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审批颁发或核准颁发的许可证主要包括: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及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等在内的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