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l1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江苏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从此有了更具地方特色、更富操作性、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分五章五十条,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还根据我省核电发展现状及趋势,在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要求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保部门设立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保证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监测工作实时、快速、有效。条例同时要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数据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