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缔约或签署的与核污染防治有关国际公约共有6个,各公约主要议题如下:
《核安全公约》是为实现核能利用安全,通过规定各缔约方义务和建立公约实施机制来确保核安全能得到良好监督管理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在其本国法律上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是当事国间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以及有关保护个人与环境免受其潜在影响的国际法律约定。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由于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那些制造、参与、组织和策划核恐怖行为的个人能受到惩罚。对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为的个人,各国政府必须予以起诉或将其引渡到别国受审。公约还要求各国为打击核恐怖行为加强情报交流,并加强对本国放射性物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