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使用的放射源应该怎样处理?
作者:  2012-12-06 10:39:38
加入收藏
 

  当生产工艺或源的技术要求达不到生产条件时,放射源将退役,本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合理调节利用或转让使用,对确实无法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地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在送交处理前,应妥善保管,防止发生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故。

本文被阅读875次
 
上一篇:发现放射源或怀疑有放射性的物体怎样处理?
下一篇:放射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友情链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 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技术支持:南京希迪麦德软件有限公司 版权及免责声明      运行维护单位: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      苏ICP备15037112号
欢迎登录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多媒体信息平台,您是第7071863位浏览者!
Produced By 南京希迪麦德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