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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射性法律体系如何构成?
作者:  2012-12-06 10:59:34
 

    我国的放射性法律体系由多层次的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环境保护与核安全部门的规章等构成。
  
第一层次是国家法律,宪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产生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它是针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放射性污染防治也都有相关条文规定。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
  
第三层次是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中,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也属于第三层次,环境标准是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双重职能的环境保护手段,是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等都是构成我国放射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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