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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有哪些规定?
作者:  2012-12-06 10:57:52
 

  随着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在工程、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由于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也随之增大。为保证我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有效监管和规范管理,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放射性物品如辐照用钴-60放射源、γ刀治疗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如测井用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如爆炸物检测用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
  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潜在危险的自身特性,其运输安全主要是依靠运输容器具有的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临界的性能来保障的。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将运输容器安全管理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分别作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三是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四是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五是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
  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在条例的规定中明确了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明确了管理相对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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