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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电站的环境影响如何监测?
作者:  2012-12-06 10:23:28
 

  鉴于核动力厂之类的大型核设施,在运行期间的液态和气态流出物中会有很少量的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尤其在发生事故时,其可能的放射性污染后果较为严重,可能影响到周围的环境和人员的安全。为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国家要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双轨监测,即核设施业主自身进行的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监督性监测同时进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我国先后建造的秦山、大亚湾、田湾核电站在其周围全都建立了由业主自身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双轨的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对核电站运行的环境影响实施全天候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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